第74891006号“卫诺恩WEINUOE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27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云如
  异议人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云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891006号“卫诺恩WEINUO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卫诺恩WEINUO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减肥茶;卫生巾;眼药水”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66451号、第4833639号、第9613307号“卫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医用药物;医用浴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卫诺”,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91006号“卫诺恩WEINUOE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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