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50316号“忍者神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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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9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维亚科姆海外控股公司
共同申请人:维亚科姆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老而金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亚科姆海外控股公司、维亚科姆国际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老而金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650316号“忍者神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忍者神龟”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兽医用洗液;兽医用制剂;兽医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兽医用化学制剂;兽医用酶;动物用膳食补充剂;含药物的饲料”。本案中,根据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是系列动画及影视作品《忍者神龟》的出品方,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忍者神龟》系列动画片和电影已经在中国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播放,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知名度的取得是异议人创造性劳动的结晶,也是异议人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由此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应为异议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被异议人将文字“忍者神龟”申请注册于其指定使用商品上,不当利用了异议人基于该影视作品而享有的商业信誉,挤占了异议人基于知名影视作品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亦不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由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50316号“忍者神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