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38677号“零点半”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51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君晓(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商标圈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君晓(广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738677号“零点半”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零点半”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带果肉果汁饮料;植物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软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原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5452号“零点及图”、第4579838号“零点冰啤ZERO及图”、第4966800号“零点啤酒PREMIUM BEER ZERO及图”、第1555077号“零点LINGDIAN”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74322号“ZER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若并存使用于类似商品上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8677号“零点半”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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