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616147号“拼音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2616147号“拼音好太太”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拼音好太太”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绞肉机(机械);和面机;馒头机;空气压缩泵;电动制饮料机;水果清洗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9229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缝纫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408345号“好家好太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电动榨汁机;熨衣机”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好太太”,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晾衣架”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16147号“拼音好太太”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