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06492号“BOSS VALU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3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伟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赛纳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雨果博斯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赛纳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06492号“BOSS VALU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OSS VALU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洁肤霜;面部和身体用化妆品;美容用化妆品;身体用护肤油;彩妆化妆品;唇膏;膏状口红;化妆品;身体用润肤膏”。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030618号“BOSS”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料;香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BOSS”,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6492号“BOSS VALU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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