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4846号“渝玛仕”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0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德玛仕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陈立志
  异议人广东德玛仕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立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64846号“渝玛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渝玛仕”指定使用于第11类“烹调用装置和设备;电磁炉;商用烹饪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747328号“德玛仕”、第14703262号“德玛仕 DEMASH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烹调用装置和设备;水净化设备和机器”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4846号“渝玛仕”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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