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96101号“德兰仕DELAN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德玛仕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耿龙
异议人广东德玛仕智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耿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3196101号“德兰仕DELAN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兰仕 DELANSH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水龙头;自动水龙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703262号、第24188681号“德玛仕 DEMASH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自动浇水装置;地漏;卫生间用干手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96101号“德兰仕DELAN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