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973648号“0518啤酒0518B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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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连云港舍河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连云港舍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69973648号“0518啤酒0518BE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0518啤酒0518BE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以啤酒为主的鸡尾酒;以麦芽为主要原料酿制而成的啤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260081号“58FOOD”、第66268230号“58农业”、第66276827号“五八农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淀粉基干混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973648号“0518啤酒0518B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