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97778号“精蚂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9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拓尚光学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拓尚光学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397778号“精蚂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精蚂蚁”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绘图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098836号“ANT TECHNOLOGY”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邮戳检查装置;投币启动设备用机械装置;传真机”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11312A号“蚂蚁”、第67177764号“蚂蚁财富”、第67162359号“蚂蚁金服”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绘图机”以外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文字“蚂蚁”,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绘图机”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等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双方商标亦有所不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97778号“精蚂蚁”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出版物(可下载);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导航仪器;照相机(摄影);眼镜”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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