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16415号“麦麦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2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超麦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麦当劳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超麦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216415号“麦麦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麦麦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冰淇淋;蛋糕装饰用冰糖;搅稠奶油制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742623号“麦麦脆汁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家禽(非活)”。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65440876号“麦麦全席”商标、第50409317号“麦麦”商标、第37802514号“麦麦农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天然增甜剂;搅稠奶油制剂”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知名度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6415号“麦麦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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