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45428号“观文千鸟湖”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20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千岛湖纯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光海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蔺县观文镇乌邦农业专业合作社
  异议人杭州千岛湖纯浙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蔺县观文镇乌邦农业专业合作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445428号“观文千鸟湖”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观文千鸟湖”指定使用在第30类“茶;茶(大红袍);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390034号“舌尖千岛湖”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哈发糕;发糕;米”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5428号“观文千鸟湖”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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