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43785号“康比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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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1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北京康必得药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道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龙
异议人北京康必得药业有限公司、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建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43785号“康比德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比德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净化剂;出牙剂;膳食纤维”等。 异议人北京康必得药业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0632号“康必德”、第5768536号及第5778515号“康必得”、第55345538号“康必得KBD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消毒剂;净化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845499号、第11056273号、第7656053号“康比特”,第21383666号、第19269480号、第8850969号“康比特CP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维生素制剂;药制糖果;医用糖果”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43785号“康比德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