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479983号“YANGZIMEI YZ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3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19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扬子集团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德区万邦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扬子集团电器(中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2479983号“YANGZIMEI YZ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ANGZIMEI YZ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11类“头发用吹风机;龙头(管和管道用);消毒碗柜”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2952号、第9646813号、第28765432号“YANGZI”、第169876号“扬子YANG Z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电灯泡;电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584号、第1923125号、第9646800号“扬子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1类“照明器具及装置;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479983号“YANGZIMEI YZ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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