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3953号“备内威”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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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1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代表人:FMC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FMC农业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
异议人FMC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邹平农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73953号“备内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备内威”指定使用于第5类“杀寄生虫剂;杀螨剂”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405329号“倍内威”商标,核定使用于第5类“杀虫剂;除草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3953号“备内威”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