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4082号“集财思念”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9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刚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114082号“集财思念”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集财思念”指定使用于第29类“肉;家禽(非活);虾(非活);加工过的海鲜;水产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94778号“思念SYNEAR及图”商标,第12819440号、第21683323号、第70362092号“思念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肉;油炸丸子;肉松;肉干”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思念”,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4082号“集财思念”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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