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13175号“锅圈黑珍珠”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2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锅圈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613175号“锅圈黑珍珠”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锅圈黑珍珠”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黄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106839号、第61134538号、第3837955号、第4041905号“黑珍珠”商标,第34123774号、第34103927号、第34119371号、第34112016号、第34113810号“美团点评黑珍珠”商标,第54830484号、第42325238号、第52308400号、第42321043号“黑珍珠餐厅指南”商标,第43585971号“黑珍珠餐厅指南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29类“鱼(非活);加工过的槟榔”、第30类“食用淀粉;冰淇淋”、第32类“无酒精果汁;无酒精饮料”、第35类“人员招收;商业场所搬迁”、第43类“咖啡馆;餐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13175号“锅圈黑珍珠”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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