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00533号“巧暖厨QIAONUANCHU”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38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妙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思念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妙趣食品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00533号“巧暖厨QIAONUANCH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暖厨QIAONUANCH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蛋糕粉;糕点;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663004号“暖厨”商标,第63331389号“思念 暖厨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比萨饼;饺子;元宵;馄饨;包子;油条;馅饼”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米饭”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其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暖厨”,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00533号“巧暖厨QIAONUANCHU”商标在“方便米饭”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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