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0355号“督凯提”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6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博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军涂科工(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博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军涂科工(山东)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0355号“督凯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督凯提”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白云石;工业用脂肪酸;氧化钙(生石灰);碱;工业用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14608号、第1261923号“DUCATI ENERGIA”商标,第73695788号“督凯提”商标,在先申请现在驳回复审程序中的第73701924号“DUCATI ENERGIA及图”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93614号“DUCATI”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及服务分别为第7类“内燃机用点火装置”、第11类“照明器械及装置;烹调器具”、第35类“张贴广告;广告材料分发”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方式上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使用在“电容器”商品上的“DUCATI ENERGI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商标指定商品关联性较弱,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对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0355号“督凯提”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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