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6108号“力度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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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1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美勤
异议人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美勤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06108号“力度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力度达”指定使用于第5类“净化剂;出牙剂;膳食纤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583948号、第12030751号“力度伸”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药物饮料;医用营养饮料;营养补充剂”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第12030751号“力度伸”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6108号“力度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