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77010号“发光小农夫 FA GUANG XIAO NONG 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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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发光
异议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发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77010号“发光小农夫 FA GUANG XIAO NONG F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发光小农夫 FA GUANG XIAO NONG FU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1类“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动物”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62193号“农夫”、第5773940号“农夫山泉”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的“圣诞树;装饰用干花;植物;活动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的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系列商标或二者具有特定联系,进而造成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77010号“发光小农夫 FA GUANG XIAO NONG F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