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09121号“谷丰之什 GUFENGZHISHI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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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5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州谷丰之什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州谷丰之什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509121号“谷丰之什 GUFENGZHI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谷丰之什 GUFENGZHISH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0类、第32类商品上。异议人对其中指定使用于第32类“果汁;水(饮料)”等商品上的初步审定提出异议。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35250号“谷丰”、第52405358号“丰谷”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精酿啤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09121号“谷丰之什 GUFENGZHISHI及图”商标在“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姜汁饮料;啤酒;能量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