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4051号“七言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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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9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青蕾吉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青蕾吉合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24051号“七言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七言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米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1685号“黔酒坊”、第21096621号“黔酒坊QIANJIUFANG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清酒;黄酒”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黔”,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4051号“七言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