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84533号“五八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山东五八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五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山东五八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3884533号“五八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五八零”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净化有害材料;废物再生;废物和可回收材料的分类(变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65788号“五八”、第62203708号“五八到家”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废物和垃圾的回收利用;空气净化;水处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84533号“五八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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