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7807768号“小象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岩众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华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华万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67807768号“小象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象云”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通过有影响者推销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71949号“小象果谣及图”商标,第30508479号“小象鲜”商标,第34306327号“小象买菜”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进出口代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均含有文字“小象”,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7807768号“小象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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