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19022号“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748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佛山市统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佛山市统一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319022号“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古玩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27396号“统一”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6类“珍宝估价;募集慈善基金;典当经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场所、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19022号“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