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482921号“青铜门”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量子泛娱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孙元芳
  异议人杭州量子泛娱影视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孙元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482921号“青铜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青铜门”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观光旅游运输服务;货物储存;货物递送;旅行陪伴;安排邮轮旅行;旅游交通安排;旅行预订;旅行信息;旅行咨询;组织旅行”。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25811号、第56504762号、第56501360号“青铜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8类“麻将牌;纸牌;棋”、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电视广告”、第41类“为娱乐组织时装展览;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书籍出版”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提供的其商标档案信息、授权书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或与之类似服务上实际使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482921号“青铜门”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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