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81079号“DCY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6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1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子航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子航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81079号“DCY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CY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防水服;舞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90161号“DAYA+”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提供商业信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功能用途、服务方式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931022号“DAYAJI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手套(服装);袜;鞋(脚上的穿着物);腰带”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774666号“DAYAJI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戏装;滑雪靴”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81079号“DCY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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