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4420号“泰正森TAI ZHENG S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55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华进联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泰正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泰正森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94420号“泰正森TAI ZHENG SE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泰正森TAI ZHENG SE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运载工具用蓄电池;蓄电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98761号“正泰及图”、第40220222号“正泰云”、第30259320号“正泰极”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计算机;电池”等。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上有较大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恶意复制、抄袭、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4420号“泰正森TAI ZHENG SE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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