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0335号“雅英YAYING”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5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名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雅英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雅英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810335号“雅英YAYIN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雅英YAYING”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监控装置;测量装置;计量仪表;集成电路;电动调节装置;电站自动化装置;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7194号“雅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电传真设备;电话机”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912410号“EP YAYING”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秤;量具;霓虹灯广告牌;智能手机用壳”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较大,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0335号“雅英YAYIN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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