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15098号“KINGKIIORL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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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53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美国金可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三火一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美国金可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15098号“KINGKIIOR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INGKIIOR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乳胶床垫;沙发;茶几;枕头;镜子;竹木工艺品;展示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19143号、第11352997号、第14123302号“KING KOI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弹簧床垫;枕头”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床垫;床;乳胶床垫;沙发;茶几;枕头”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上相近,若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KING KOIL”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故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15098号“KINGKIIORL及图”商标在“家具;床垫;床;乳胶床垫;沙发;茶几;枕头”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