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4739号“雪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1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本来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474739号“雪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雪压”指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无酒精果汁饮料;加气果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其关联公司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6390662号“雪花SNOW”、第6390663号“SNOW”、第8723150号“雪花XUEHUA”、第950022号、第3628283号“雪花”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姜汁淡啤酒”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关联公司华润雪花啤酒(辽宁)有限公司注册并使用在“啤酒”商品上“雪花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构成具有区别,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4739号“雪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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