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85140号“MM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86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晓明
  异议人马吉拉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晓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485140号“MM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M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清洁制剂;上光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香;空气芳香剂”。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590623号“MM 6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水;香精油”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85140号“MM及图”商标在“洗发液;香精油;化妆品;牙膏”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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