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2582号“得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5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好未来(山东)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金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好未来(山东)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52582号“得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得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药柜;办公家具;家具”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83784号“得力DELI及图”、第6994747号“得力”、第17711682号、第25683402号、第42195836号“得力DEL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钥匙柜;缆绳和管道用非金属夹;金属工具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文具”商品上的“得力DELI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一定差异,且双方商标文字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此外,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2582号“得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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