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27025号“MAN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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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2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南京晟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远迅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京晟君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远迅润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327025号“MAN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NC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夜明或机械信号标志;纤维光缆;电缆包皮层”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MANCE”商标使用于其生产经营活动中,在此期间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存在业务往来关系,其对异议人“MANCE”商标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指定使用于“电缆”等相同或相关联商品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27025号“MAN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