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64956号“炳记一哥”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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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61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炳记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谷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杰明
异议人广州市炳记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杰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364956号“炳记一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炳记一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文秘;会计;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423689A号“炳记”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自动售货机出租”。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617632号“粤炳记”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文秘;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均为“炳记”,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64956号“炳记一哥”商标在“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的管理服务;为他人推销;职业介绍;文秘;会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