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057914号“袋鼠爸爸”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0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安袋鼠爸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袋鼠爸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麦克英孚(宁波)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52057914号“袋鼠爸爸”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袋鼠爸爸”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婴儿秤;量具;电池充电器”。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917164号“袋鼠爸爸”、第45065783号“袋鼠爸爸PAPAROO及图”、第47800472号“袋鼠爸爸和他的孩子们”、第47789042号“袋鼠爸爸和他的孩子们”、第15894204号“袋鼠爸爸”、第47804535号“袋鼠爸爸和他的孩子们”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分别为第9类“手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35类“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和交易会”、第41类“教育;幼儿园;组织文化活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其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因此我局对异议人该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但经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我局审理查明,被异议人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大量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完全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商标,如“变形超人”、“冒险航海王”、“雷霆光速侠”、“银河系城堡”、“护卫者舰队”、“星际旅行”等。被异议人未对其大量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和本案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2057914号“袋鼠爸爸”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