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71581号“木麻雀”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22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海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色凯旋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谭宗广
  异议人杭州海天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谭宗广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371581号“木麻雀”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木麻雀”指定使用在第28类“麻将游戏器具;玩具;全自动麻将桌(机);桌游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体育活动器械;游泳池(娱乐用品);轮滑鞋;钓鱼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67299597号“雀麻小新”商标已被我局驳回不再享有申请在先的权利,故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6771222号“海天麻雀”、第46763966号“海天小麻雀”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玩具;体育活动用球;钓鱼用具”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42213号、第67307763号“小麻雀”、第67323239号“中麻雀”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飞盘(玩具);麻将牌;运动球类;电子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麻雀”,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游戏器具;桌游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71581号“木麻雀”商标在“玩具;全自动麻将桌(机);麻将游戏器具;桌游器具;体育活动用球;射箭用器具”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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