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2677号“工品部落”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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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京东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兴化市金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京东工品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兴化市金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52677号“工品部落”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工品部落”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搬运;海上运输;陆路运输;空中运输;汽车出租;储藏;潜水服出租;给水;操作运河水闸;货物递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054061号“工品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9类“运输;物流运输;运送乘客”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工品”,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2677号“工品部落”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