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36747号“FAN·BEAUTYFAC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范美丽(海南)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喜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范美丽(海南)化妆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喜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736747号“FAN·BEAUTYFAC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FAN·BEAUTYFACE”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护理;饮食营养指导;园艺;保健咨询”。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686513号“FANBEAUTY”、第43796269号“FAN BEAUTY GIRL”、第68035148号“FAN BEAUTY DIARY”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园艺;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且指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服务,故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36747号“FAN·BEAUTYFAC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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