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785525号“AME&LULU”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74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莫和露露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国际品牌战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九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莫和露露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国际品牌战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785525号“AME&LUL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ME&LULU”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但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已将被异议商标或与之相近似的标识作为商标或商号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腰带”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广泛宣传、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或知名度,故对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证据不足,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并易造成不良影响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785525号“AME&LULU”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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