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94934号“博士昌BOSHICHA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66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史攀
  异议人江苏淮安博士眼镜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史攀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4594934号“博士昌BOSHICH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博士昌BOSHICHANG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配镜服务;兽医辅助;动物清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0719号、第24783525号、第24783526号“博士”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第44类“健康咨询;配镜服务”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配镜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特点、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博士”二字,因此并存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94934号“博士昌BOSHICHANG及图”商标在“配镜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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