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84748号“SENHEIDESH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3-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1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森海塞尔电子欧洲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恩平市越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森海塞尔电子欧洲两合公司对被异议人恩平市越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84748号“SENHEIDESH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ENHEIDESHI”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扩音器;麦克风;扬声器喇叭;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849334号“SENNHEISER”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麦克风;头戴式耳机;扬声器”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84748号“SENHEIDESH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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