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20448号“四金钱六角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1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西南山白毛茶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俊元
  异议人广西南山白毛茶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俊元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820448号“四金钱六角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四金钱六角星”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657945号“四金钱 秘方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咖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茶、茶饮料、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糖、冰糖燕窝”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20448号“四金钱六角星”商标在“咖啡;茶;茶饮料;以植物花为原料的茶叶代用品;糖;冰糖燕窝”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