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155484号“一伽文化 YIJIA CULTU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21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中广优选产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万普拉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中广优选产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中广优选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1155484号“一伽文化 YIJIA CULTUR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一伽文化 YIJIA CULTURE及图”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137496号“一加生活”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服务;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健身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155484号“一伽文化 YIJIA CULTURE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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