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76699号“吉祥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1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43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先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商丘市睢阳区空巢副食店
  异议人河南梦祥纯银制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商丘市睢阳区空巢副食店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276699号“吉祥银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祥银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9类“肉、食用油”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775781号“梦祥银MYSHIN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鱼制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银饰品”商品上的“梦祥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76699号“吉祥银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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