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00135号“虎乎”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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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8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玉茹
异议人喜力亚太私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玉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00135号“虎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虎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乳清饮料;果汁;无酒精饮料;咖啡味非酒精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能量饮料(非医用);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31659号“TIGER”、第61333359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淡色啤酒;水(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33216号、第51280386号“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制饮料用糖浆”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00135号“虎乎”商标在“啤酒;制无酒精饮料用配料”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