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52552号“禾能日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天津日石润滑油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崔立斌
  异议人天津日石润滑油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崔立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52552号“禾能日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禾能日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防冻液;运载工具引擎用冷却剂;防冻剂;液压循环用传动液;制动液;刹车液;动力转向液;传动液;起动液;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532923号、第15963471号“日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1类“纤维润滑剂”、第4类“工业用油”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申请的第71743376号“日石”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易燃制剂(发动机燃料用化学添加剂);发动机燃料化学添加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日石”,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及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52552号“禾能日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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