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18639号“永之固”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9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乐安县华瑞锁具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浦江县飞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乐安县华瑞锁具厂对被异议人浦江县飞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4518639号“永之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之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普通金属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126896号“永古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小五金器具;五金器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有所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品化权益,以及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均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8639号“永之固”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