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19407号“为村WECOUNTR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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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28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国强
异议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国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219407号“为村WECOUNTR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村WECOUNTRY”指定使用于第21类“厨房用具;彩色玻璃器皿;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626529号、第32629485号、第32617800号“为村”、第25623533号“为村WECOUNTY”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豆腐制品;食用果冻”、第30类“已加工的比萨饼;营养面条”、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旅游房屋出租”等商品和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19407号“为村WECOUNTR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