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144347号“梅兰国际电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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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3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345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项有禹
异议人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项有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3144347号“梅兰国际电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梅兰国际电气”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眼镜”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20719号“梅兰日兰”商标、第667539号“MERLIN GERIN”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高低压开关板;断路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68138号“梅兰日兰”商标、第3252588号“MERLIN GERIN”商标、第206959号“MERLIN GERI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电缆”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引证商标,但异议人提供证据不足。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44347号“梅兰国际电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